Close

5月1日起执行!电瓶车需带牌上路、佩戴头盔…

发布时间: 2023-10-13 01:15:32 作者: 产品展示

  为了加强电瓶车管理,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互与通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电瓶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除对电瓶车生产、销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外,对登记和通行停放和充电也做出了相关说明,其中骑电动车接打电话、不戴头盔,拒不改正将罚款。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电瓶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瓶车号牌。

  申请电瓶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电瓶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电瓶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破损毁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九条 驾驶电瓶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瓶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有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瓶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已建居住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瓶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瓶车集中停放区域。禁止擅自占用、停用电瓶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电瓶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瓶车: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