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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发布最新通告:骑电动车要戴头盔!包括共享自行车!

发布时间: 2024-02-08 16:43:38 作者: 安博体育国际官网首页网站

  8月23日,为逐步加强昆明市电瓶车管理工作,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逐步加强电瓶车管理的通告》。《通告》显示,对超标电瓶车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实施”的方式,至2023年4月15日全面禁止超标电瓶车在昆明市辖区内道路行驶。

  《通告》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瓶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这类的产品;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瓶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予以查处。

  根据《通告》内容,上道路行驶的电瓶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电瓶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放,做到同向、整齐、有序。对不在规定的电瓶车停放区域内投放和未同向依次摆放的共享助力车,经通知运营企业2小时内未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予以清理。

  驾驶电瓶车上道路行驶时,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各运营企业应当为共享助力车配备安全头盔。在街面运营未悬挂牌照和未配备头盔的共享助力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清理。

  依据《云南省电瓶车管理规定》及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电瓶车管理的通告》要求,对超标电瓶车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实施”的方式,至2023年4月15日全面禁止超标电瓶车在昆明市辖区内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不得发生超载、超员、超速、 醉酒驾驶、载客营运、闯红灯、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服从交通警察及勤务辅助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确保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同时对电瓶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行为予以曝光,并向所在社区、单位、公司、公司进行抄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同步抄送市、县(市)区文明办,纳 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村镇创建考核及动态管理。该通告自8月23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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