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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别看只是一顶帽子和一条带子关键时刻保命!

发布时间: 2023-11-09 14:18:11 作者: 新闻资讯

  8月12日,在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两名交警在劝导一名电动车驾驶员(右一)驾驶电动车要戴安全帽。

  8月13日,在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一名交警在劝导一名电动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车要戴安全帽。连日来,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一盔一带”专项检查,在该县的主要路段和路口设点检查机动车驾驶员系扣安全带,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戴安全帽的情况。并和过往市民普及有关规定法律知识,提醒驾驶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出行的市民系好安全带和戴上安全头盔,确保出行安全。

  8月12日,在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一名交警在劝导一名电动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车要戴安全帽。

  8月12日,在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一名交警在劝导一名摩托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车要戴安全帽。

  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就是拿自己的生命在开玩笑,也是对他人安全的不负责。

  汽车安全带又可以称之为座椅安全带,是乘员约束装置的一种。从交通事故的情况去看,未系安全带的比规范使用安全带死亡率高约6倍。

  8月12日,在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开展“一盔一带”专项检查工作。

  一般情况下,戴安全头盔时,一定要把安全扣扣紧,并调整到适合的角度;同时,戴安全头盔时不可前仰或者后翘。再次提醒,骑电瓶车需佩戴头盔,养成良好的交通出行防护习惯,这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也能最大限度地减轻交通事故带来的人身伤害。

  摩托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9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62条第4项,处50元罚款,并记2分。

  摩托车乘车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89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57条第4项,处50元罚款。

  对于电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公安交警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8月12日,在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一名交警在查看一名摩托车驾驶员的行驶证。

  1、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9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62条第3项,处50元罚款,并记2分。

  2、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9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63条第7项,处100元罚款,并记2分。

  3、机动车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9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62条第3项,处50元罚款。

  4、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89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57条第4项,处50元罚款。

  8月13日,在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一名交警在查看一名机动车驾驶员的行驶证。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旨在督促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增强广大市民的出行守法意识,为助推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道路交互与通行环境。

  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法规。安全骑行齐参与,戴好头盔记心中。乘车系好安全带,发生意外防伤害。

  一、购买有合格证、商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规格、型号、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的名字,标志齐全,印刷整齐,图案清晰,外观整洁,信誉高的名牌产品。

  二、可对头盔进行称重。摩托车乘员头盔国家标准GB811--2010规定:全盔质量不大于1.60kg;半盔质量不大于1.00kg。在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一般重一些的头盔质量较好。

  三、查看系带连接件长度。规定要求其不得超过壳体内、外表面3mm。如其采用铆钉铆接一般均能达到,工艺性能也好;如其采用螺钉连接一般很难达到,建议还是不要选用。

  四、检查佩戴装置的强度。按说明书要求正确系上系带,扣上搭扣,用力拉一拉,不应出现系带滑脱、撕裂、撕断、连接件脱落及搭扣松脱、断裂现象。

  五、如头盔配有护目镜(全盔必须配)则应查看其质量。首先不应有裂纹、划伤等外观缺陷。其次镜片本身不得带色,应为无色透明的聚碳酸酯(PC)镜片。有机玻璃镜片决不选用。

  六、用拳头用力按压头盔的内缓冲层,应有轻微反弹感,既不坚硬,也不出坑、掉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