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瓶车不像汽车一样有国家统一的许可生产目录,本市将从销售端严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
《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来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瓶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为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瓶车,《条例》要求,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等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电瓶车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瓶车、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规定,电瓶车在本市上路行驶,需经过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申请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对合乎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行驶证和号牌。
已经买到的超标电瓶车怎么办?《条例》规定,对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路行驶需悬挂临时标识。过渡期满后,不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瓶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