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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5月1日起未戴头盔将被依法处罚

发布时间: 2024-02-16 19:51:49 作者: 新闻资讯

  4月15日15时许,栾城区。一辆电动车在转弯时与一辆直行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骑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几人在倒地的一瞬间头部与地面发生碰撞。

  骑乘电动车佩戴头盔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人体最脆弱的地方就是头部了,当我们遇到紧急状况时,头盔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头盔在紧急时刻,往往能够拯救你的生命。

  2023年5月1日起,对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瓶车上路行驶,驾驶、乘坐电瓶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示告知、警告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将予以罚款处罚。

  《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驾驶、乘坐电瓶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驾驶、乘坐电瓶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瓶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一)拼装电瓶车;(二)拆除或改变电瓶车的限速装置;(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第二十五条驾驶电瓶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瓶车;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瓶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瓶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电瓶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电瓶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瓶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瓶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瓶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上路行驶且未依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