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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出行重要提示】安全驾驶第一步骑车头盔要戴牢

发布时间: 2024-03-31 20:36:04 作者: 新闻资讯

  在涉及摩托车、电瓶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骑乘者死亡、受伤的根本原因是。以浙江温州为例,2019年—2020年4月,该市发生的涉及摩托车、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死因为

  事故发生时,在速度加惯性的冲击下,头一旦与坚硬的路面或电线杆、行道树碰撞,无异于以卵击石。头部受到撞击后,有可能会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危及到生命。而戴头盔,是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保命措施。

  在《浙江省电瓶车管理条例》中,对电瓶车进行了明确定义: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瓶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电瓶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针对老人和幼儿,新增了两项规定。电瓶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同时根据年迈人员在电瓶车交通事故中伤亡比例偏高的特点,增加引导性规定: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问题造成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瓶车上道路行驶。

  《条例》规定: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瓶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销售商如有改装等行为也做了严格处罚规定:电瓶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改变已登记电瓶车限速装置,导致电瓶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电瓶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后,电瓶车所有人将像机动车驾驶员一样,可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引导电瓶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瓶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条例》特别提到了外卖、快递这部分电动车“大军”。根据相关规定,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瓶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能够最终靠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升公司偿付能力。

  《条例》对电瓶车的停放充电问题也做了详细规定。居住小区、单位理应当在电瓶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电瓶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电瓶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此外,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瓶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理应当落实专人管理。

  《条例》对备案非标电瓶车的过渡期进行了完善,将延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规定,备案非标电瓶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瓶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瓶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