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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主速看!新规7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24-04-11 21:29:47 作者: 新闻资讯

  为规范和提升电瓶车乘员头盔的品质衡量准则和安全性能,保障骑车人员交通安全,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瓶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下称“新标准”)。新标准是电瓶车乘员头盔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2月1日发布,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对固定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耐穿透、护目镜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

  看产品是否有规范的中文标识,包括规范的厂名厂址、产品的名字、执行标准、合格标志等,产品是不是具有发泡材料缓冲层,没有发泡材料缓冲层的头盔不要选购。不要购买无厂名或厂名不规范、无执行标准、无产品合格证的头盔。

  用手稍用力按压头盔的发泡材料缓冲层,选择缓冲层手感密实或有轻微反弹感,不出坑、不掉渣的产品。

  试着佩戴头盔,头盔与头部贴合,佩戴舒适,如果配有护目镜,选择护目镜透光性能更好的透明镜片。

  不同头盔种类的防护性能不一样。目前的摩托车头盔,均适用于电瓶车乘员,在购买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时,要选购有3C认证标志的产品。新国标实施后,B类头盔仅适用于电瓶车乘员,A类头盔既适用于摩托车乘员,也适用于电瓶车乘员。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方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自7月1日起,将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吡仑帕奈列入第二类目录,未取得相应品种定点生产资格和生产需用计划的企业不可以生产;进出口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进出口准许证。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6月30日起,故宫博物院将执行新的《故宫博物院参观须知》及《故宫博物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明确要求:未经允许,禁止进行各类商业性拍摄等非参观游览活动;除必要的轮椅、婴儿车等代步工具外,具有运输装载功能的带轮工具,如营地车、手拖车、拖挂车等禁止入院;禁止在展厅内开展自媒体直播、录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