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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最高罚款50元

发布时间: 2023-08-23 00:17:07 作者: 新闻资讯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交警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骑电动车上路不戴头盔,将可能被交警拦下罚款,这是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

  《条例》有关“戴头盔”的规定为,“驾驶、乘坐电瓶车应当依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瓶车驾乘人员未依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驾驶、乘坐电瓶车的年龄也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瓶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瓶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瓶车不得搭载人员。”

  《条例》规定,电瓶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使用满十年;(二)违反本条例拼装、改装或者加装;(三)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对于电瓶车的停放、充电,《条例》规定,“禁止电瓶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瓶车充电。”

  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瓶车或者未依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瓶车的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买卖、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违反《条例》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瓶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瓶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将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严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焦静徐丹)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