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摩托车乘员头盔国标标准GB811-201

发布时间: 2024-03-05 01:13:49 作者: 安博体育国际官网首页网站

  6.4 头盔视野检验 6.4.1 检验装置顶端加 5 ks 载荷,测量头

  由视野计支架、角度标尺、标杆、头型及头型固定座等组成,装置应满足以下技术方面的要求: a)标杆旋转中心位置应处于头型中央矢状面的眼顶高 114mm、眼突枕突距 182 mm 的前 点上,以保证测量的视野为人眼水平左、右及上、下视野; b)分度值为 10; c)量程范围应满足 5.2.3 要求。 6.4.2 检验步骤 a)将头盔端正地佩戴在头型上; b)测量左、右水平视野时,将角度标尺放置水平位,转动标杆紧靠所测头盔左、右边缘, 标杆在角度尺上指示的角度值即为头盔左、右水平视野; c)测量上、下视野时,将角度标尺由水平位转向垂直位,转动标杆紧靠所测头盔上、下 边缘,标杆在角度尺上指示的角度值即为头盔上、下视野; d)检验结果按 5.2.3 规定评定。 6.5 头盔护目镜性能检验 6.5.1 护目镜冲击强度性能检验 6.5,1.1 检验装置 由铅球(质量 1 g 土 0.1 g、直径 5.5 mm±0.1 mm)及固定头盔的专用箱组成。 6.5.1.2 检验步骤 a)将配有护目镜的头盔佩戴到固定头盔的专用箱内的头型上; b)将铅球对准护目镜检验位置,铅球以 140—170m/s 的速度击中护目镜,检查护目镜 破损毁坏情况: c)在护目镜上任选三点进行检测验证,各点间距 80mm±5mm; d)检验结果按 5.2.4.1 规定评定。 6.5.2 护目镜透过率性能检验 6.5.2.1 检验装置 透过率测定装置的示值误差不大于 3%。 6.5.2.2 检验步骤 a)将被检验护目镜置于测量装置上; b)在护目镜上任选三点进行检测验证.各点间距 80 mm±5 mm; c)检验结果按 5.2.4.2 规定评定。 6.6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检验 6.6.1 检验装置 由架体、头型、标尺、砝码、加载机构及模拟下颏装置(见图 4)等组成。 a)将头盔佩戴在头型上,系带穿过模拟下颏并系紧之; b)按照表 4 施加初载荷,维持 30 s,随即确定标尺起始零位; c)5~10s 内,将载荷加至表 4 规定的检验载荷后,维持 2 min,随即读出标尺指示的伸 长量; d)检验结果按 5.2.5 规定评定。 表 4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检验载荷 头盔种类 初载荷 检验载荷

  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能对眼、面、下颌部起保护作用头盔。 3.9 半盔

  由左、右耳屏点和右眶下点确定的水平面,也称头水子面,即图 l 中 O—O 平面。 图 1 基础平面(O—O,)侧视图, 3.11 参考平面 距基础平面以上一定距离的平面,该距离由头型型号决定,见图 2 及表 1。 3.12 试验头型(以下简称头型) 检验头盔时,模拟人头部几何外形和力学性质的头部模型。 3.13 试验区 头盔的检验范围,即图 2 中的A一A/,以上部位。Z—Z/,为中央垂 直轴。 图 2 参考平面和试验区(A一A/以上部分)侧视图 表 1 不同头型型号的基础平面和参考平面 表1 不同头型型号的基础平面和参考平面

  6.7.3 检验步骤 a)将加速度传感器刚性地固定在头型碰撞检验部位,传感器敏感轴与头型碰撞点法线。 b)校准碰撞检验装置:调整碰撞试验台头型落高(落高系头型碰撞点至砧碰撞面之间垂

  距),使之与标准试块碰撞。加速度峰值一定要达到 400g,连续碰撞三次,每次碰撞加速度峰 值偏差不大于 3%;200 星的作用时间偏差不大于 0.1 ms。检验前及检验后各进行一次校 准,如检验后加速度峰值和 200g 作用时间超出上述要求,被认为检验结果无效。

  按照 6.6 规定的办法来进行检验,不得出现伸长量超过 25 mm 或系带撕裂撕断、连接件 脱落及搭扣松脱的现象,并在 6.7 规定的检验中不得出现以上现象。 5.2.6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

  以传递到头型上的加速度及其作用时间衡量,检验按照 6.7 规定的方法进行。5.2.6.1 全盔

  a)加速度峰值不超过 300g; b)加速度超过 150g 的作用时间应小于 4 ms。 5.2.6.2 半盔 a)加速度峰值不超过 400 g; b)加速度超过 200g 的作用时间应小于 2 ms(加速度峰值均不超过 300g,此项不作要求); c)加速度超过 150 g 的作用时间应小于 4 ms。 5.2.7 头盔耐穿透性能 按照巳 8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验证,钢锥不得穿透头盔与头型产生接触。 6 检验方法 6.1 实验室环境条件 温度 21℃±5℃,相对湿度 40%一 80%。 6.2 头盔结构、规格尺寸、保护区检验 6.2.1 检验工具 分度值为 0.5 mm 的长度测量器具及小、中、大号标准头型。 6.2.2 检验步骤 a)用测量器具检测壳体内、外表面的连接件及通风孔等; b)测量头盔规格尺寸及保护区,将头盔佩戴到相应规格的标准头型上盔的保护区,并标 出试验区; c)检验结果按 5.1 及 5.2.1 规定评定。 6.3 头盔质量检验 6.3.1 检验工具 分度值为 0.0l ks 的秤。 6.3.2 检验步骤 a)称量并记录盔质量,按 kg 计,有效数字取 b)检验结果按 5.2.2 规定评定。

  按照 6.4 规定呼办法来进行检验,左、右水平视野不小于 1050,上视野不小于 7 0,下视 野不小于 300. 5.2.4 头盔护目镜 5.2.4.1 按照 6.5.1 规定的办法来进行检验,护目镜不得被击穿或破碎。 5.2.4.2 按照 6.5.2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验证,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不小于 85%。 5.2.5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

  c)将经过检验前处理的头盔佩戴于相应的头型上,系紧系带,按表?检验条件进行检验。 d)检验结果按 5.2.6 规定评定。 表 7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检验条件 砧型 落高 检验部位 每处碰撞次数 平板砧 1.830mm±5mm 试验区的前、后、左、右任选四处,相邻两 处不小于 120mm 每处两次,同一处碰撞点偏移不大于 5mm 6.8 头盔耐穿透性能检验 6.8.1 头盔检验前处理 按 6.7.I 规定,每顶头盔任选项处理,或在常温下进行检验。 6.8.2 坠落式穿透试验台 由坠落台架、钢锥、头型、导轨及升降释放机构等组成,应满足以下技木要求: a) 坠落台架:系实现钢锥沿导轨升降、释放、定向冲击头盔的架体,应保证 6.8.3c)规定的 钢锥落高要求。其底部固定于质量为不小于 l t 的钢筋混凝土基础上。 b)钢锥:结构和尺寸见图 6,材料为工具钢(T10A),质量 30.050 kg,硬度不低于 HRC50。 图中上为参与穿透部分的高度,应大于 40mm。 c)头型:须符合 6.7.2.1a)有关头型尺寸的规定,并刚性地固定于坠落台架底部基础 上。 6.8,3 检验步骤 图 6 钢锥 a)将经过检验前处理后的头盔佩戴于相应的头型上,系紧系带; b)在 3。13 规定的试验区内选择穿透检验部位; c)按照表 8 规定的检验条件进行检验; d)检验结果按 5.2.7 规定评定。 表 8 头盔耐穿透检验条件 头盔种类 检 验 条 件 检验次数 钢锥落高 两次检验部位间距 全盔 2 3000mm±5mm 不小于 75 mm 半盔 2000mm±5mm 注:落高系钢锥尖至头型试验点间的垂距。 7 检验规则 鉴于该行业产品特点,本标准不规定检验类别,仅规定有关基本要求,是对企业各类检 验或国家监督检验的起码要求。企业须在此基础上根据本企业及产品情况,对检验类别、项 目等有关抽检方案在企业标准中作出具体检验规定。 7.1 头盔(全盔或半盔)按结构、材料、规格尺寸相同的为一品种,每一品种按 2 000 顶 为一检验批(不足者按一批计算),每批抽样盔6号.采取随机抽样,抽样场合不限. 7.2 样盔检验顺序、项目、要求及方法见表 9。样盔检验分配,第1至 6 项和第8项每批 抽取的6项样盔全检,第8在第7项检验后进行。

  由系带、搭扣及连接部件组成。结构应保证乘员佩戴头盔牢靠舒适,解脱方便。 5.1.5 护目镜

  由满足透光性能和冲击强度性能的材料制成。 5.2 性能 5.2.1 保护范围

  按照 6.3 规定进行检验,全盔不大于 1.60kg;半盔不大于 1.30kg 5.2.3 头盔视野

  头盔样品必须按照表 5 规定处理后方可进行检验。每顶头盔样品选一项处理。 高温或低温处理后的头盔样品应在 5 mln 内完成一处的两次检验;第二处检验,应将头 盔样品放回保温箱中再处理 20rain 以上,方可进行检验。水浸处理后的头盔样品,应淋干 20mln 后进行检验。 表 5 头盔检验前处理 项目 条件 温度℃ 时间 h 高温 50±2 4~24 低温 -20±2 4~24 水浸 23பைடு நூலகம்5 4~24 6.7.2 检验装置 由摆头式或落头式碰撞试验台及测试分析仪器系统组成。关保证碰撞能量、碰撞效果一 致的规定。 6.7.2,1 碰撞试验台 试验台应符合 5 由台架、头型、头型固定架、升降释放机构、砧、砧座及座基等部件组成,其主要部件 应满足以下技术 要求: a)头型:由近似人体头部频率响应的结构及金属材料制成,频率响应 l 400Hz 以下平坦, zui 低共振频率为 2 500Hz。头型分小、中、大三个型号,见表 6 及图 5。坠落头型的总质量 (含传感器及连接件)分别为小号 40.10,中号 50.10,大号 60.10kg。其中,传感器及连接 件的质量不大于坠落头型总质量的 25%。 表 6 头型尺寸 符号 名称 型号 误差 小中大 A 头水平围 560 580 600 ±2 B 头长 180 190 200 V 耳额距 100 105 110 C 头宽 155 166 177 D 耳顶高 120 130 140 b)砧及砧座:砧系圆形平板砧,用工具钢(T10A)制成,直径 127 rnm,、厚度 15 mm 以上, 碰撞面粗糙度不低于 Ra0.8、硬度不低于 HRC50。砧与砧座刚性连接,砧座须刚性固定在 座基上,并保证砧碰撞面与头型碰撞点法线垂直。 c)座基:由钢筋混凝土制成,座基质量不小于 1.6t。 d)升降释放机构:以不影响头型(含头型固定架)佩戴被检头盔后自由坠落的结构形式制 作。 6.7.2.2 测试分析仪器系统 由加速度传感器、放大器及数据处理、显示及记录等部分组成,其主要性能要求如下: a)频率响应范围 00.10~l 000Hz,频带截止点一 30.5-1dB,衰减斜率一 9~一 24dB /OCt。 b)满足 5.2,6 提出的加速度值检测要求 c)测量不确定度 5%。

  头盔由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佩戴装置、护目镜等组成。 5.1.1 壳体

  a)用质地坚韧、耐用并能较多地吸收冲击能量的材料制成; b)表面涂层颜色鲜明、光洁,不易沾污及脱落; c)在检验中壳体应保持完整无损.不得出现裂 121; d)壳体可拆卸部件取下后,不得降低其防护性能,也不得对人头、颈部造成刺伤; e)护目镜连接件不得超分配壳体外表面 7mm,系带等其他连接件不得超过壳体内、外表 面 3mm,连接件不得有毛边; f)壳体设通风孔时,其孔径不大于 13mm; g)边沿应镶嵌软质圆钝的缘圈,以防直接损伤头颈部; h)应覆盖头部保护区(含耳罩部分)。 5.1.2 缓冲层 a)用能较多地吸收碰撞能量,对人体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 b)形状、规格尺寸适体,佩戴不移位; c)如设通风孔,其孔径不大于 13 mm; d)应覆盖头部保护区(耳罩可视作缓冲层的一部分)。 5.1.3 舒适衬垫 a)用体感舒适,吸汗、透气,对皮肤无毒、无害的耐用材料制成; b)舒适衬垫(含标记)与缓冲层连接,不得使用对人体有毒或有腐蚀性的粘合剂制; c)保证头盔佩戴的舒适性。 5.1.4 佩戴装置

  4 种类和规格 头盔按结构和性髓分全盔与半盔两种,每种按 GB 10000 中的头围分小、中、大三个规

  格尺寸,应分别满足第 5 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见表 3。 表 3 头盔规格尺寸 规格头围尺寸 小 540~560 中 560~580 大 580~600 注:头围尺寸允许小于表 6 头水平围 20 mm。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基本结构、种类和规格、技术要求、检测验证的方法及检验规

  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二者简称乘员)佩戴的头盔。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 能性。 GB 10000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3 定义

  3.14 保护区 头盔保护头部的范围,即图 3 中的 ACDEF 上包线 眼顶高 眼外角点至头顶点垂距。

  3.16 眼突枕突距 眼前突点至枕后突点水平距离。 不一样的规格尺寸头盔的保护区范围见表 规格 尺寸 AC HD 小 55 70 中 57 72 大 66 75